处罚决定文书号:鸡建罚决字﹝2023﹞79号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法(违规)行为:鸡泽县城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鸡泽县椒乡大街南段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2、处以10000元(壹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2
据公开信息显示,鸡泽县城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楼房基建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旧房拆除(不含爆破)、河道清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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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企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