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冀﹝邯﹞煤安罚﹝2023﹞监察四004号
处理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并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冀2022版)第十四条【实施标准】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31号令)。
违法(违规)行为:1.现场检查发现14286工作面运料道与联络巷交叉口处存放7桶齿轮油、润滑油,未设置消防器材;2.-600泵房煤柱运料道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报警信号装置损坏,不能使用等共计12项问题。
处理决定:罚款11.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4/24
据公开信息显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屯矿负责人:时某某,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煤炭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34年1月1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系统内房屋租赁及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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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企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