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字﹝2023﹞17-019号
处理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经现场调取该公司培烧窑采样平台监控视频显示:你公司检测人员出现在采样平台进行实际采样的时间为3月3日10:50到12:09,13:50到14:30,其它时间采样平台未发现检测人员采样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聚兴测字2023第0411号》,显示开始检测时间为3月3日9时17分,结束时间为20时57分,经调取视频显示:颗粒物1号,3号,4号,5号样品,二氧化硫4-9号样品,氮氧化物4-9号样品采样时间均未发现采样人员在平台上进行采样。
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6
据公开信息显示,河北聚兴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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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企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