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字﹝2023﹞17-015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峰峰矿区冀能物资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 该公司厂区原煤大棚未关闭, 装卸车辆未采取密闭方式控制烟尘排放。
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陆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14
据公开信息显示,峰峰矿区冀能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康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经营范围:煤炭、建筑材料(不含木材)、生铁、焦炭、钢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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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企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