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字﹝2023﹞17-004号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违规)行为:该矿煤矸石顶部非生产区域堆存煤矸石部分未覆盖
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伍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3
据公开信息显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负责人:申某某,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煤炭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28年3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房屋、设备及场地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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