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2022﹞01-23号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排放污染物。
处理决定:罚款三十二万五千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5/27
据公开信息显示,魏县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城东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污水处理,污水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技术咨询及水质监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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