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字〔2022〕17-173号
处理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各种情节。
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厂区西侧有原煤露天堆放,完全未采取覆盖措施。
处理决定:罚款伍万伍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1月 22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峰峰矿区冀能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康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经营范围:煤炭、建筑材料(不含木材)、生铁、焦炭、钢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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