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字〔2022〕17-092号
处理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五款之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磷化车间酸洗池未密闭,部分酸雾通过磷化车间东侧有一个一平方缺口无组织排放。
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捌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 月 11 日
据了解,河北康利达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是巩某某,地址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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