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告字〔2022〕17-146号
处理依据: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对河北森浩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超细粉车间内使用一台电焊机、一台气割机进行切割、焊接作业,现场作业过程中烟气净化器未开启,烟气外溢直接排放。
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叁万贰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 11月 10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河北森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古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经营范围:高钙新型材料、新型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焦炭、钢材、建材(不含木材)、五金交电、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石料、石材、超细粉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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