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告字〔2022〕17-021号
处理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违法(违规)行为:在物料棚内装卸车辆时,大门敞开未开启干雾抑尘设备。
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伍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 年 3 月 30 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邯郸市峰峰博宇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经营范围:煤炭洗选、钢材、焦炭、铁精粉、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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