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字〔2022〕03-64号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南侧贮存的裸土未覆盖,粉尘无组织排放。
处理决定:罚款29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鸡泽县恒博索具厂负责人:杜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双塔镇,经营范围:索具、标准件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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