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市监处罚{2022}(CT)第040435号
处理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违规)行为:邯郸市丛台区雷克通讯器材经营部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处理决定: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7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邯郸市丛台区雷克通讯器材负责人:陈某某,地址:邯郸市丛台区,经营范围:手机及零配件零售,。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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