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农﹝种子﹞罚﹝2022﹞52号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185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2/11/08
据公开信息显示,成安县恒志农资经营部位于邯郸市成安县成峰路,负责人为赵某某。
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邯郸信用促进网、企查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邮箱地址:newmedia@xycj.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