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峰市监处罚﹝2022﹞0288号
处理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理决定: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6
据公开信息显示,峰峰矿区贾飞饭店负责人:贾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经营范围:餐饮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政府政策性拆迁此营业执照作废)。
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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