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字﹝2022﹞03-51号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内北侧高低混料机下料口收集罩前端未密闭粉尘无组织排放。
处罚决定:罚款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6
据公开信息显示,负责人:豆某某,地址:鸡泽县新兴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墙体建筑保温材料加工、、安装;树脂瓦、透明瓦加工、、安装;仓储物流(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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