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市监处罚〔2022〕(CT)第010177号
处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1.警告。 2.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6月30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丛台区雅晴伊美娜日用品店负责人:连某某,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经营范围:日用品零售;美容、会议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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