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山综执当罚决字WS(2022)第7-4号
处理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邯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三章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违规)行为:购进“冀”84消毒液未按要求索证
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8月10日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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