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连罚字〔2022〕17-002号
处理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对邯郸市峰峰世恒矿渣粉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部分露天粉状水渣仍未进行有效的覆盖。后进行现场复查,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处理决定:处以罚款捌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 年7 月 6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邯郸市峰峰世恒矿渣粉加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某,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经营范围:矿渣超细粉生产,水泥、白灰、水泥熟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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