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字〔2022〕17-022号
处理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违法(违规)行为:该单位粉状石膏露天堆存未进行有效覆盖。
处理决定: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 3月 31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邯郸合益陶瓷有限公司峰峰矿区上拔剑分厂负责人:张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经营范围:日用陶瓷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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