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连罚字(2022)17-005号
处理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广棚大门未关闭现象,经现场核查,该公司厂棚存放有大量易产生扬尘物料白灰、石膏粉。生产作业时厂棚内大门敞开,造成的扬尘向大门外无组织排放,厂棚未起到密闭措施防治粉尘排放。复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作业时厂棚内大门敞开,造成的扬尘向大门外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问题未整改,拒不按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邯环责改字(2022)17-185号要求改正。
处理决定:1、罚款捌万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6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峰峰矿区义井卫国建材经销处负责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粉煤灰(含仓储)、石膏、水泥、石子、河沙、白灰、炉渣、焦粉焦粒、建材、钢材、脱硫灰、除尘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邯郸生态环境局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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