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邯环罚〔2022〕11-18号
处理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
违法(违规)行为:建材厂物料未完全苦盖,防治扬尘污染。
处理决定:罚款(大写)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27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磁县裕源金建材厂负责人:李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都党乡,经营范围:石料加工;机械制沙;建材(不含木材)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来源:邯郸生态环境局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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