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峰市监处罚﹝2022﹞0315号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违规)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近似的标识
处理决定:没收“龙凸粉丝”一袋,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8
据公开信息显示,峰峰矿区新市区佳豪食品店负责人:刘某某,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市区,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政府政策性拆迁此营业执照作废)。
来源:信用中国(河北邯郸)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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