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和村镇后连庄李丽霞卫生室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通知。
处罚决定文书号:峰市监处罚[2022]0099号
处理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一次性带针注射器不出进货票据和进货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理决定: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8月08日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邯郸信用促进网、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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