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峰市监处罚[2022]0100号
处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一次性带针注射器不出进货票据和进货台账,其行为违反了,涉嫌构成了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处理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8月08日
据公开信息显示,和村镇何庄村何兰苗卫生室负责人:何某某,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企查查、邯郸信用促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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