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被告人费某同被告人叶某(费某妻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没有食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从他人处购进“减肥产品”,加价后销往全国各地。
2021年6月,被告人费某和被告人叶某在明知盐酸西布曲明为食品禁止添加原料的情况下,自行加工生产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的咖啡、巧克力、胶囊、糖果等产品,并通过网络到全国各地。2021年7月16日,7岁儿童韩某因误食该减肥巧克力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韩某系盐酸西布曲明中毒。
从2021年4月8日至同年9月5日,被告人费某、被告人叶某涉案减肥产品金额为人民币933507元。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某和被告人叶某生产、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金额93350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人民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近些年,各类减肥产品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减肥效果,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成分,通过网络渠道。盐酸西布曲明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药物。服用该药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风险,对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心脏骤停。
对此,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以免对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