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侯绍泽利用担任威海市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副局长,国开证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总裁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扶持资金、协调贷款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078万余元。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绍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侯绍泽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受贿所得及孳息大部分被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