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自1月14日公布施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按照“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度扩面”原则,条例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此次出台的条例,适用于河北省内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应组织编制受威胁区域清单、转移人员清单和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专项清单,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综合演练。县级政府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
预警早一秒,风险少一分。条例对加强雨情水情灾情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和通信保障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与周边省市建立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记者齐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