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您来到邯郸之窗! 

严禁!石家庄三部门联合发声

来源:燕赵晚报编辑:保存2023-11-07 21:36:45
分享:
  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该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发布了《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方面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据悉,《公告》指出,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充装、运输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从业资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烟道、燃气连接管、气瓶等设施、设备。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技术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依法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要求的气瓶,登记燃气用户并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严禁任何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液化石油气。

  记者了解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管道敷设、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燃气连接管,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安装、维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户内外燃气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与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来源:燕赵晚报

相关文章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路新时代商务大厦10楼 客服热线:0310-3181999
邯郸之窗  www.hdzc.net  版权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在线交流

冀公网安备 13040302001161号 冀ICP备12015509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