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管理全省性竞赛,面向同一群体的同类比赛一般应当合并举行。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含幼儿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竞赛活动,从严控制非学科类竞赛活动。
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省委编办或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相应的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省教育厅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省人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
省教育厅会将审核通过的竞赛活动汇总后统一编号,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不在发布名单之列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如果没有明确设立分赛区的,各地不得擅自举办分赛区竞赛活动。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竞赛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和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和违规宣传等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省教育厅将通知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教育厅将要求其立即停办或撤销其竞赛活动,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