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来的,共17条。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需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量化评价,注重工作结果,强化责任落实。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及双倍加减分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程序分为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6个步骤,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由省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同时抄送各市委、雄安新区党工委及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办法》规定,得分排在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对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3名及以上的,以及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办法》强调了考核为C级的8种情形和D级的5种情形。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由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对在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相关地区食安办主要负责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法》于2023年4月12日印发,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