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住院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7%,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的日限额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元、40元、50元。
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含)。在职职工45岁以下、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元、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3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建立门诊慢性病制度,省本级设定55种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政策范围内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不同病种分别设定年度限额,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认定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门诊慢性病费用单独执行年度最高限额管理,不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建立门诊特殊病制度,省本级设定8种门诊特殊病。其中“肾功能不全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实行单病种管理,定额、限额结算;其他7种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支付,即:一个年度按一个住院人次计算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