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进销存”管理,实时向经办机构上报药品“进销存”数据。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对个人账户可支付的部分医疗器械类、消毒类产品要在医保专区集中陈设摆放,并明确医保支付标识。门诊慢特病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需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医保基金支付为由开展促销活动,诱导参保人购药。
通知提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托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等手段,建立门诊统筹基金的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要健全初审、复审等业务流程,对全量医保基金结算单据开展全面审核。要建立规范的初审、复审两级审核制度,对定点医药机构上传的全量医保基金结算单据做到初审全覆盖。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抽查比例对初审通过的费用进行复审。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实名制就医、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等医疗服务行为和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外配处方、高额处方的核查。要对门诊统筹就诊人次、医疗费用异常增长等情况进行重点监控。要对初审发现的疑似违规费用通过调阅病历、日常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查实的违规费用按规定予以追回。
通知强调,加强数据筛查严厉打击骗保行为。河北省医保局将针对定点零售药店串换药品、虚构诊疗费用等问题建立监控模型,对异常数据开展实时监控,相关疑点数据由各统筹区核实查处;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零售药店监管规则,建立筛查模型;各级医保部门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依法依规处理不断健全定点零售药店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要求,完善医保服务信息。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完善定点药店基本信息。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对所有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进行梳理规范,在医保平台维护限价,确保全省限价政策执行统一。同时,落实全省无异地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对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统一排查测试,确保全省各统筹区医保凭证通刷。要对门诊统筹药店统一排查测试,确保参保人在相应药店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