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等军人子女随迁转学办理等优待政策。明确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军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部队驻地,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办理权限,明确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实施办法》要求,各地要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绩效和双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的硬性指标,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