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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省住建厅通报第三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河北新闻网编辑:保存2023-03-30 2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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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三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依法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案

  赵县某液化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方某露天烧烤食品案

  方某在承德市双桥区进行露天烧烤,造成大气污染,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场地”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廊坊市安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廊坊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的某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廊坊市安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48746.34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姚某某作出罚款7437.32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案

  北京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损坏保定市朝阳南大街与农科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道,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50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案

  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沧州市承建某工程时,对部分建筑工人未按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规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沧州渤海新区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某加油加气站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赵某、邸某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施工建设的某住宅楼、地下车库项目,作业层未铺满脚手板、建筑东侧立杆搭接,安全防护不到位。负责人赵某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邸某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负责人赵某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邸某某各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邢台市襄都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邢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邢台市龙泉北街某小区进行钩机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第(一)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邢台市襄都区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李某某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案

  邯郸市复兴区居民李某某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9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蔡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定州市杨家庄乡居民蔡某某在其家中买卖液化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9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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