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进行商业广告营销宣传,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预防、控制、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二、严禁发布未经审查以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严禁在广告中宣称涉疫药品、医疗用品紧缺,制造焦虑,引发社会恐慌,妨碍公共秩序。
四、严禁在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五、严禁非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六、严禁宣扬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或其他普通商品具有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违法行为,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七、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师药师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八、严禁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十、严禁经营、制作、发布其他类型虚假违法广告。
相关市场主体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内容,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广告。专项行动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涉疫药品及相关商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全力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维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