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是指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全过程记录最基本的办学行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党的建设、思政工作、办学条件、法人治理、招生宣传、教职工队伍、教育教学、学籍学位、财务资产、师生权益、安全稳定等。
第四条 民办学校是办学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应将办学行为记录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管理手段,如实、准确记录各项主要办学行为。
第五条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资料应分类建档,统一装入档案盒,盒脊和档案盒正面名称、编号等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填写。
第六条 省教育厅建设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电子档案。民办学校要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办学行为信息,信息内容要和纸质档案一致,长久保存。
第七条 民办学校要根据内部机构设臵,按照“谁负责、谁牵头、谁归档”原则明确牵头处室职责,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以年份为单位归档,次年后转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 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应至少一学期汇总一次,由牵头处室协调有关处室及时汇总统计。
第九条 无法归档原件资料的,可附情况说明并提交复印件归档。有特殊要求的资料要按照相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民办学校要开展办学行为记录工作培训,促进本校办学行为记录工作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行为记录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将适时抽查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将此工作作为对民办学校年检、记分管理、星级评定及有关奖惩的依据,纳入各项考核权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省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记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