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合同,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做好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确保缓缴政策落地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要加强对辖区内缓缴政策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缓缴政策,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执行缓缴政策的或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