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荣乌高速公路(大王店枢纽互通至冀晋界段)转为经营性公路并延长收费期限的复函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关于确认荣乌高速公路(大王店枢纽互通至冀晋界段)为经营性公路并延长收费期限的请示》(冀交公〔2022〕388号)收悉。
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6月23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转企改制为河北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方案》(冀办〔2019〕39号)之日起,荣乌高速公路(大王店枢纽互通至冀晋界段)转为经营性公路,由河北高速集团承接经营管理。荣乌高速公路(大王店枢纽互通至冀晋界段)收费期限在原收费期限15年的基础上延长5年,延长后累计收费期限为20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