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十七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县直各单位: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十七条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清河县委
清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6日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稳定经济增长十七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减轻疫情给我县企业带来的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在我县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支持措施
(一)复工复产支持
1.有序逐步放开管控措施。对于非羊绒类的98家规上及规上培育库企业执行以下复工复产措施:3月24日起,有食宿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员工在厂区内生产、生活,非必要不出厂,戴口罩,一天两测温、四消杀、三天一核酸;3月26日起,食宿条件达不到且不在原封控区、管控区的企业员工,在坚持上下班两点一线和落实上述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凭企业通行证复工复产;3月28日起,省市重点项目及建筑企业落实上述防疫措施后复工复产;3月31日起全面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县科工局、经济开发区、各镇及县直有关单位)
2.强化包联和服务指导。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协助做好物资储备、员工信息汇总等,按照国家、省、市、县统一安排,及时开工;帮助快递物流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尽早投入运营;各县级干部月底前深入包联企业和项目单位1-2次,进行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县交通局、经济开发区、邮政管理局、各镇及县直有关单位)
3.大力支持经济开发区企业。聘请专业第三方消杀公司,政府消杀服务;为企业点对点接回外地职工,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派驻驻厂专员服务企业,切实解决企业困难。(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
(二)财政支持
4.减免房租。对承租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2022年2-3月份房租免收,4-6月份房租减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各镇及县直有关单位)
5.担保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5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各镇及县直有关单位)
6.资金保障。全力保障本次新出台政策资金的落实,加快涉企类上级专项资金的拨付速度;加快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优先支持重点项目扩大投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各镇及县直有关单位)
(三)税收支持
7.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加大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对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二是重点支持业等行业。将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范围扩大到全部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业等行业,并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退还以上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三是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8.落实“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通知要求,对新扩大的适用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政策迟滞造成前期应享未享税额及时办理退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9.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通知,开展精准政策宣传,确保企业及时准确享受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0.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应纳税额100万元以内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确保符合小微条件企业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1.落实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政策。对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四季度、2022年一季度、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延长6个月,对因政策发布迟滞造成的前期应享未享金额,及时办理退税,助力企业开展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金融支持
12.开设信贷快批通道。争取市分行支持,协调市分行各业务部门对清河开展审批快车道。(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银保监组、人行清河支行、各金融机构)
13.线上贷款快速办。扩大线上信用贷款投放,通过微信视频做好指导,确保线上贷款无缝衔接,快速到位。(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银保监组、人行清河支行、各金融机构)
14.线下贷款线上办。对线下贷款所需资料通过线上收集上报、远程连接、视频方式签署、电子邮件寄送等线上融资操作,高效实现对企业业户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银保监组、人行清河支行、各金融机构)
15.优化服务。信贷经理24小时在岗在线服务;实行展期延期、办理无还本续贷,对办理展延期和无还本续贷的企业业户,保护正常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银保监组、人行清河支行、各金融机构)
(五)政务支持
16.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做好线上办理、线上服务、线下预约和业务咨询,对于急需办理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和“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经济开发区及县直有关单位)
17.受疫情影响的政府签约项目,建设期视疫情情况予以相应顺延。(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
三、支持时效
对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清河县全面贯彻落实,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期截至2022年7月15日。
来源:邢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