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河北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该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
管理办法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具体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在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范围基础上,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设临时性设施使用临时用地”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有关规定。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选址由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临时用地选址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施工需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管理办法要求,使用临时用地应当按批准权限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市辖区范围的临时用地,由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