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某,男,冀州区北漳淮乡人,2022年1月23日自外地返回冀州后在冀州镇租住地进行14天居家隔离观察。1月31日15时许,冀州镇工作人员在对居家隔离人员排查中发现,阴某在明知不能外出的情况下,违反隔离规定私自外出走亲访友,经相关部门反复劝说阴某才返回冀州镇隔离地点,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冀州区公安局对阴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既是对个人负责,也是对社会和他人负责。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