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在2019年至2020年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并造成该未成年被害人怀孕。2021年4月,被害人因孕期综合症反应强烈被送往唐山市妇幼保健院抢救,经医院检查发现曾某已怀孕7个月,医院对被害人进行剖腹产手术并产下一名男婴,该男婴未能成活。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系被害人所生之子的生物学父亲。医院诊断被害人为:重度子痫前期、宫内孕29+1周、有指征刨宫产、后部可逆性脑病综合征、早产、轻度贫血。花费医疗费二万六千余元,合计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后,因孕期综合症反应强烈被迫刨宫产子,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由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年仅13岁的被害人怀孕后刨宫产子的严重后果,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对被害人以后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除了应当给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等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外,还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精神损失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该案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已经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