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每年累计15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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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以下简称《条例(修订)》)
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
作出规定
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据介绍,近年来我省出生人口数量呈现出明显下降态势。修订现行《条例》,增加支持生育的条款内容,对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提高生育率、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十分必要和迫切。
《条例(修订)》共设七章53条,沿用了现行《条例》的体例结构,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方面进行修改,符合我省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
《条例(修订)》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修订)》具体规定了“三个假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由现行的六十天延长到九十天;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在配套支持方面,《条例(修订)》规定,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鼓励、支持幼儿园延长在园时间或托管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和家庭托育点。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工业园区等托育服务。职工适龄子女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举办托育机构为职工子女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根据《条例(修订)》,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就业服务。
《条例(修订)》强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条例(修订)》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