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重磅举措维护新职业人员劳动权益
燕都融媒体记者 杨佳薇
10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规〔2021〕5号)。《实施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聚焦规范用工、制度保障、权益保障、机制保障等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进行了明确。
定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实施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企业为平台企业和与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用工合作企业,包括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合作企业(含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实施办法》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履行用工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但劳动过程并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规则、受其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形式、工作时间、用工地点、工作要求、报酬支付、工时标准、管理规章、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各自的权利义务。
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平台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企业要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对按照签订的书面协议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法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企业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工时和休息休假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指导协助平台企业建立行业协会,督促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保障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标准。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兼顾企业良性发展和劳动者正当权益,合理确定考核和奖惩要素,避免劳动者超强度劳动或由此造成的安全伤害。
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有针对性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
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各地加快规划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逐步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生活便利。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级工会组织要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平台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范围,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好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