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起,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实施以来,河北省沧州、廊坊、衡水等多地,纷纷开出电动自行车“上楼”罚单。消防部门表示,处罚不是目的,开罚单是希望给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敲响警钟,希望大家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环境。
与此同时,各地消防部门立足群众需求,积极联合辖区住建部门,广泛开展法规宣传贯彻工作,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最大限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