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法庭在宣判。
2014—2020年间,易县某石料企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将石料厂建筑及道路建设于长城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保定市检察院以该石料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是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人文遗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范畴。”审理此案的保定市法院审判长霍丽芳认为,被告公司非法占用“明长城-紫荆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修建石料厂,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古长城遗迹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生态功能损失费用等额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
“万里长城,是中华文明的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更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长城不仅是政府的职责,还应该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作为公益诉讼人赵昊宏认为,被告公司对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的破坏,不仅对文物遗迹本身及周边环境风貌造成危害和损害,更是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侵害历史文物的行为,对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意识起到了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