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应认真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定期实地检查燃气企业工程手续、企业资质、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等。通过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违法经营的燃气企业依法吊销、注销、撤销经营许可证,情况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县、乡应加强对燃气企业的日常管理,重点检查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到位,人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燃气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日常巡查巡护是否到位,巡查巡护记录、安全隐患问题台账是否真实、完整,隐患整治是否到位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燃气管网设备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建设维修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对第三方维修企业的监管工作,确保维修服务质量和运行安全。
燃气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建立农村燃气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安全服务和抢险抢修信息化水平。要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野外地埋管道敷设区域,适当扩大燃气设施保护区域,增加标志桩高度和埋设密度。村内未硬化道路地埋管道要使用可长久使用的标识桩或标识牌,硬化路面使用醒目、耐用的地面标识牌。燃气管道架空设置的村庄,对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枯树、临建、危墙和私接电线要定期处理,燃气管道下方不得堆放秸秆、木柴、树枝、垃圾等易燃易爆物品。
燃气企业要抓好从业人员培训和协助做好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用气常识。企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要定期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对农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2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均应进行入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