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划分四类注销类别,提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效率
通知提出,以企业需求为切入点,以数字化转型为手段,对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复杂、违法失信等不同情形市场主体实行“分类注销、一网服务,提前预检、同步办结”,提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形成市场“进场和退出”双便利。
快速类: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含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下同)清偿完结并书面承诺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20+1”日完成(注销公示期2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速类:债权债务较复杂企业,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推行“网上办、联合办”服务模式,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注销“45+1”日完成(债权人公告期45个自然日,公告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强制类:对长期未经营、逾期未清算、吊销未注销企业,探索建立强制出清机制,加快“僵尸企业”退出。
审慎类:对股东失联,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情形难以办理注销的,明确救济途径,依法依规审慎办理。
•采取六项主要措施,简化办理流程,提高退出效率
完善简易注销制度。简易注销实行“公示+承诺”制办理,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注销登记申请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间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于公示期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示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减至20个自然日。
优化普通注销制度。精简材料环节,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清算组信息、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提高清税速度,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即时办结税务注销。推行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公章备案信息同步注销。
探索建立强制出清机制。对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僵尸”企业出清。强化司法清算与注销登记衔接,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强制注销,探索对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的企业实行强制注销。
明确特殊情形审慎办理途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应当先依法进行清算,并依照普通注销流程办理。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但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由已注销的股东(出资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合法的继受主体或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申请办理。通知还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联、不配合,非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联,营业执照、公章遗失或损毁,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等特殊情形的办理途径。
推行注销“一网服务”。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升级再造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2021年9月30日前搭建河北省“简易注”市场主体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实现企业登记、税务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公章备案信息、海关报关单位等涉企事项注销“一网申报、同步指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推进“简易注”平台与税务、人社、住建、法院等部门数据共享,提供注销预检查询服务。
强化信用约束。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务。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对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虚假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以及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