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制度 “节约用水”走上法制化轨道
5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所称的节约用水,是指通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控制用水总量,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坚持“节水优先”,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节水:使用节水器具,推进计量收费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建筑,推动建筑节约用水。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器具,采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宾馆、文化场馆、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节水产品,配备完善的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社区公共用水场所节水器具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绿化不得利用地下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村镇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生活用水设施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计量收费。
激励保障: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开展节水技术和产品研发,重点支持用水精准计量、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精准节水灌溉控制、管网漏损监测智能化、非常规水利用等先进技术及适用设备研发,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
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建制镇推行阶梯水价制度。
各阶梯水量标准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水资源稀缺程度合理确定,执行不同的水价标准。第一阶梯水量应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阶梯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阶梯水量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有效抑制水资源浪费。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内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当用于管网和计量设施改造、节水产品推广、水质提升以及企业节水技术改造等,并可以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用水管理:实行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制度
《条例(草案)》提出,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内容,建设取水工程和设施,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取水许可机关可以对项目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用水量分别进行核定。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有两类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分级计量。积极推进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
农业节水:严格限制开釆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各地水资源条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农业节水种植技术和节水耐旱作物品种,扩大节水耐旱作物种植比例。
在地下水严重超釆地区,实施轮作休耕,适度退减灌溉面积。严格限制开釆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改善灌溉条件,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灌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节水设施建设,推广微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保护性耕作和深度保墒等节水技术措施。加强农田土壤墒情监测,推进测墒灌溉。(燕都融媒体记者呼延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