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乘坐K1071(14车厢13号上铺)次列车于16:06在清河城站下车,下车后直接穿过地道桥,到达出站口测体温、刷身份证出站;出站后乘坐孙某某的电动车回家;回家后与共同生活的孙某某前往自家地(距离村南约200米)浇麦地,期间找电工帮忙接电;晚19:00左右回家吃晚饭,此后未出门。
5月11日上午与孙某某去农田劳作;中午11:30在本村超市购买猪肉后和孙某某一起回家吃饭;下午13:30左右去农田劳作;晚上回家后,与孙某某及儿子一家三口、女儿一家三口一起吃晚餐,饭后儿子、女儿两家回各自家,此后未出门。
5月12日上午8:00吃早饭后与孙某某继续去农田劳作;中午在陈二庄农村集市的三轮车(流动)摊位上购买白菜;约12:00左右回家吃饭,饭后去农田劳作一晌;晚19:00回家吃晚饭后无外出。
5月13日上午 8:00吃早饭后与孙某某去农田劳作一上午,中午回家吃饭,下午二人继续劳作,晚上回家吃饭后无外出。
5月14日清早与孙某某去孙石佛村西2公里处的张屯老豆腐门店吃早餐,此后继续去农田劳作;中午12:20在杜林加油站购买机油;午饭后继续忙农活,其余时间未外出。
5月14日下午17:30郭某某被120救护车转运至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自诉无发热、干咳等症状,核酸检测为阴性。目前已对流调出的郭某某的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并开展核酸检测,服用预防性中药。
通告指出,请在上述过程中与郭某某的活动轨迹有过重合的群众,做好自身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相关症状,请立即做好防护前往清河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